2007年10月12日 星期五

電子商務交易與消費保護研討

  今年由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及北京大學經濟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主辦的「2007年海峽兩岸民法及商業法學術研討會」於濟時樓舉行。

海峽兩岸 學術交流在輔大

針對環境保護以及電子商務交易產生後種種的消費權益與問題,集結兩岸相關學者,分享理論與實務經驗,透過學術間的交流促進兩岸民法及商業法的進步。

本場次邀請到主講人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學系副教授黃宏全(圖下),以及與談人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法學院院長侯作前(上圖左一),與我們談論「電子商務交易與消費者保護」議題。由於科技日新月異,網路逐漸發達,消費型態也隨之受到影響。據統計,台灣2006年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金額已超過七兆新台幣,然而這新興的龐大消費環境對傳統業者與消費者有什麼樣的影響,在體制上又面臨到什麼樣的問題?

電子商務流行 消保法把關

黃宏全表示,電子商務的特性,在於其匿名性、互動性使交易快速、便利性而選擇多樣、跨國性而面臨各國消費習慣問題、互惠性的分享以及自治性。我們當前必須面對的兩大問題即是,現行法對電子商務的規範與消費者安全。黃宏全說:「首先,現行法對電子商務的規範是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亦或是抹煞其發展可能?另外,交易安全、隱私保護以及不出門購盡天下物是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最基本要求。我們要探討的是,法律上該如何保護消費者並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保護消費者 讓買賣更安心

台灣消保法將電子商務歸於郵購買賣,未有獨立完整的體制與法律條文。在民國92年,黃教授等人於立法院爭取到「消費者擁有無條件契約解除權」的法條,以保護於交易中無法親自鑑賞產品的消費者權益。這是一項極為特殊的法條,當時在業界引起廣大的爭議和迴響。有人認為這會扼殺電子商務的發展。

黃宏全認為,消費者才能促使電子商務發展的更好,唯有懂得保護消費者,才能使商務交易更優質更安心,有客源等於有消費,有消費就是有機會,加上技術與努力才能創造財富。這在近年的電子商務交易統計數據上得到印證。

觸犯隱私權 先致歉再賠償

電子商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是不可或缺的。一個企業若無法在網頁中提出他的隱私權保護政策,是沒有資格在網路市場生存的。目前隱私權的法律規範皆建立在賠償,往後有一種可能的趨勢,就是加入「補償」的概念。也就是企業對消費者無論是否造成傷害,必須先致歉後賠償,要證明人損害是來自企業的刻意過失。電子商務中實體上與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面,如線上交易契約何時該成立、電子代理發生錯誤、網路管轄權、拍賣資訊刊載責任、廣告責任……等等,這些實質問題是今後努力的目標。

修正消保法 符合實際需求

因為新經濟體制的發展,許多商業規格正解構中,與其去解決舊問題不如追求新的機會。往後再修正消保法時,應考慮各種實質面法律問題,思考如何放入消保法中,相信交易上的爭議也較不會發生,業者與消費者也比較能有個實際的發展方向。 侯作前表示,我們應實際去了解電子商務給消費者帶來的變化為何?與傳統消費方式有何不同?這對價值取向的貢獻尚有很大的影響。消保法中,原來就有一個很清楚的目標,就是以保護消費者為第一取向,再由保護的過程中來促進商務發展。檢驗岀交易中會影響消費者權益的環節,作出解決制度,是我們首要的工作。
兩岸作法差異 盼良性互動

關於大陸的做法與問題,侯作前提出以下三個重點。第一,是大陸的消保法沒有規定須有任何圖像的概念,也沒有規範法定解除契約。第二,是消保法對消費者的定義與爭議,如「王海」的新聞,對消費者是否謀利,為賣而買,衍生出許多問題。最後是不動產方面,消費者假冒受害者與證券基亦訊息不真的問題。侯作前表示,期望兩岸能透過交流促進制度的完善與商業的發展。

跨越藩籬 放眼大中國司法

談到舉辦這場研討的目的以及對與會學生們有什麼期望,中文系陳星豪同學認為:「兩岸民法與商業法中,民主法治是一種主流,期待藉由研討會等活動,讓業界了解電子商務景況與目標。大陸方面在司法人員任用上並無台灣嚴謹。」最後,黃宏全也表示,希望法律系學生們能多了解大陸法學院的狀況,期望學生能用功一點,也期許畢業的學生能考上司法工作,希望他們能用心於自己的工作崗位上。

沒有留言: